【导语】:在德阳未取得经营许可,擅自从事或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以及伪造、变造失效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的都属违法行为
根据《德阳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第六章第四十二条至第四十五条规定:
第四十二条 未取得经营许可,擅自从事或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以及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失效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的,由公安网安部门运用技术侦办优势,紧密配合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摸排线索,及时推送网信、经信、市场监管、商务、人社、税务、人行等部门,各级各部门要针对摸排的线索进行核查,核查属实的,依法依规实施处罚,并联合将具体的违法违规情况及暂停发布、下架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APP)等载体处置建议报送至对应的省级主管部门实施处理。
未取得经营许可,擅自从事或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以及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失效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的,由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中相关规定依法查处。
第四十三条 已取得经营许可的网约车平台公司及驾驶员有违反网约车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由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职责依法查处。
第四十四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6个月以上的,可由市场监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吊销营业执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注销《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
第四十五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违反本规定有关规定的,由人社、网信、公安部门按各自职责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给予处罚。网约车平台公司及网约车驾驶员违法使用或者泄露约车人、乘客个人信息的,由公安、网信等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中相关规定依法查处。给信息主体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网约车平台公司拒不履行或者拒不按要求为公安部门依法开展国家安全工作,防范、调查违法犯罪活动提供技术支持与协助的,由公安部门依法予以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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