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2023年10月1日起,针对保障性住房项目,政府出台了一系列税费优惠政策,旨在促进保障性住房的建设和发展,提供更多的廉租房源,提高居民的居住条件。详情见正文。
一、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和印花税
对于保障性住房项目的建设用地,不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此外,保障性住房经营管理单位和购买保障性住房的个人也不需要缴纳相关的印花税。
二、免征土地增值税
如果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将旧房转让作为保障性住房房源,并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的20%,则免征土地增值税。
这一项政策鼓励使用闲置房产用于保障性住房的提供。
三、免征契税
对于保障性住房经营管理单位回购保障性住房并继续作为保障房源的,免征契税。
这一政策鼓励经营管理单位回购保障性住房以满足市民的住房需求。
四、个人购买保障性住房契税减按1%征收
对个人购买保障性住房的,按照1%的税率征收契税。
相比普通住房购买的税率,提供了更低的征收税率,降低了购房成本。
五、免收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保障性住房项目免收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涵盖了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等费用。
这一政策进一步降低了保障性住房项目的建设成本。
六、限定范围确定享受税费优惠政策的保障性住房项目
享受税费优惠的保障性住房项目范围由城市人民政府认定,城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会及时提供保障性住房项目和经营管理单位等信息给同级财政、税务部门。
七、纳税人需按规定申报享受税费优惠政策
纳税人享受上述税费优惠政策时,需要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申报办理,确保享受到相应的税费优惠待遇。